🕌建筑工程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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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险
- 建筑工程一切险
- 安装工程一切险
-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
- 工程延迟完工损失保险
保证险
- 建设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
- 建设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 建设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证保险
- 建设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工程险
工程保险是针对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身故而造成
的物质损失和依法应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提供的一种综合性保险,主要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共事业用等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
相较于传统的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物质损失部分:
- 建筑工程: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具体包括建筑工程合同内规 定的建筑物主体,建筑物内的装修设备、配套的道路、桥梁、水电设施、供暖取暖等土木建筑项目,存放在工地上的建筑材料、设备和为完成主体工程的建设而必须修建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即拆除或废弃不用的临时工程、工棚、围堰等。
- 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指未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之中的业主提供的物料 及负责建筑的项目。
- 安装工程项目。指未包括在建筑工程合同金额之中的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
物质损失部分(特约可保财产):
- 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指配置在施工场地,作为施工用的机具、设备 和机械装置,如吊车、叉车、挖掘机、压路机、搅拌机等。
- 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 的财产。
- 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终止之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 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 清除残骸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后,为拆除受损标的、清理灾害现 场和运走废弃物等,以便进行修复工程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责任险部分:
- 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 造成工地内以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期限:
保险责任开始
- 保险工程开工之日;
- 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 保险单中规定的生效日期;
保险责任终止
- 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
- 保险单中规定的终止日期;
保险期限扩展
- 在保险单规定的保险期限内,如果工程不能按期完工,则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加付规定保费后,保险人可签发批单,以延长保险期限。
保额
物质损失部分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保险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
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建筑工程保险中, 地震、海啸、洪水、暴风和暴雪都被视为特种风险。为控制此类
风险的赔偿责任,除了一般规定的免赔额外,保险人还规定有赔偿限额。其限额高低主要是根据工程所处的自然地理条件、该地区特定类型灾害的历史记录以及工程本身的抗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予以确定。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
建筑工程保险费率厘定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询价资料:
- 工程合同
- 工程量清单
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区别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的风险从开工后逐步提高,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一开始就存放于工地,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风险比较集中。在机器安装好后,试车、考核报带来的危险以及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的机器损坏的危险是相当大的,这些危险在建筑工程一切险中是没有的。
在一般情况下,自然灾害造成的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的损坏可能性比较大,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标的多数是建筑物内的安装和设备,受自然灾害损坏的可能性较小,受人为事故损害的可能性较大。
安装工程在交接前必须经过试车考核,而在试车期间,任何潜在的因素都可能造成损失,损失率要占安装工期内的总损失的一半以上。由于风险集中,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通常占整个工期保费的三分之一,而且已旧机器设备不承担赔付责任。
建筑施工团体意外险
建筑工人团体意外险是针对建筑施工人员特点,结合不同类型工程项目具体风险状况,保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险种,在建筑施工行业普遍推行。
建工团意投保方式:
- 按工程造价投保,不记名,报价根据工程造价保险费率计算;
- 按施工区域面积投保,不记名,报价根据施工区域面积保险费率计算;
建工团意询价投保资料:
- 工程合同;
- 保额要求;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
(二)伤残保险责任;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四)因公外出期间或因公往返建筑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
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IDI),是始于法国的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后来逐步被英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引入,目前应用于全球40多个国家,在上海、深圳等地也已开始试行实施。
保险责任:
由于工程建设期间的设计错误、原材料缺失或施工工艺不善引起的建筑物缺陷以及缺陷线路后造成建筑物漏水、裂缝、倾斜和倒塌的,应由投保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险:涵盖基础及主体结构,防水工程,保温工程等;
附加险:涵盖墙面、顶棚及主体结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
保险期间:
一般自工程竣工验收后2年开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保险期间为十年,防水工程、保温工程保险期间为五年。
质量监督管理模式
建设质量管理原模式为以政府主导的质量终身责任制,五方责任主体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要求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工程勘察/咨询/设计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台地区除外,下同)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工程设计勘察相关的咨询业务时,因过失导致出具的勘察、设计、咨询最终文件存在错误,且该错误导致了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下列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建设工程本身的损坏;
(二)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的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减少对建设单位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类保证保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
投保人:投保人是指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招标人投标,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投标人。
被保险人: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求向建设工程施工投标人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招标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在向被保险人招标建设工程投标的过程中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投标保证保险
投保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
被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投保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
被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保险责任:鉴于被保险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向投保人支付工程项目的预付款,用于工程项目的营运和购买材料,投保人承诺按约定返还该预付款全额或以该预付款冲抵被保险人应支付给投保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若投保人违反前述约定,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保证
投保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有相应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
被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Last update: 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