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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大凡货物贸易均需经过运输,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会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而这种损失又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货物运输保险正是对这种货物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经济补偿行为。
常见货物风险类型

责任起迄: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
投保信息: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信息;货物类型及货值;运输工具及状况;
货物的积载和包装;航程与港口;货物起运时间;损失记录。
产品责任保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
凡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产品的企业;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由于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使用、消费该产品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投保人/被保险人:
凡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产品的企业;
保险责任:
在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权
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关税保证保险
企业进出口货物时,出于加快货物通关速度等考虑,货物并非逐笔缴纳关税,而是通过缴纳关税保证金或办理相关税款担保,实现先行通关、后续缴税。保证金对企业运营资金占用较大,银行保函又存在申请难度高、成本高、手续期长等问题。
关税保证保险,是海关联合保险业新开发的保险产品,其实质为关税履约保证保险,投保人为需要缴纳关税的进出口企业,被保险人为海关。进出口企业投保后,若未能按期向海关缴纳相关税款,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即代其履行缴纳义务,确保海关收到税款的权益。

投保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经国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海关;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申报进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如未按海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应缴的海关税款及其滞纳金。
责任免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不属于投保人海关纳税义务范围的情形;
2、超出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损失及费用。
保险金额
1、参照投保人预计未来12个月内发生的单月最高应缴纳的海关税款金额确定;
2、经海关认可的投保人实际需求金额确定。
贸易信用保险
投保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交易商品或提供服务,在按贸易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买方或提供服务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被保险人应收账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买方破产: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
(二)买方拖欠应收账款:买方超过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及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应收账款。如贸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买方超过任何一期款项的应付款日之后的等待期,仍未支付或未付清应收账款。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等待期从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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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st update: 202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