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面临主要索赔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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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信息的不当陈述(财务造假)

上市公司按监管要求需财务透明化,
定期或者不定期披露年报等重大事项及决策,
但部分公司财务披露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
比如成本降低,收入夸大、扩大利润,投资并购等事项,
被发现后最终引起投资者索赔,
这种情况大多独立董事往往不知情,
但其在信息披露或者年报中签字,最后会连同被告并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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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发行

上市公司IPO或上市后二次发行,比如债券或可转债,
募资说明书如有不实披露,或未及时披露提及担保、抵押、关联方交易等事项,
也有可能受到投资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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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并购交易

并购交易引发的财务造假也很多。

A.上市公司在并购时,

有可能对并购对象没有尽职调查,或调查并不充分,导致收购对象本身存在虚假的陈述。

B.另外被收购对象为了拿到一个比较好的收购溢价,

通常也会有业绩承诺,比如对赌协议。
在被收购后,因为各种因素影响导致业绩承诺无法达成时,会进行造假。

C.再有并购时往往会有大幅溢价,

但收购对象往往也不值这么多钱,
收购后上市公司会有一个高额的商誉的减值,
引发业绩暴雷,导致股价暴跌。
也很可能引起投资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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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诉讼资金强化股东积极性~维权成本大幅降低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后,加大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确立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有公司因为财务造假受到行政处罚后,
相关的律所会很活跃,在市场上去召集这些投资者去进行索赔,
前期不收任何费用,如果案件胜诉或和解,律所从中抽取高额佣金(20%~50%),
而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也可以代为诉讼,
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极低,维权意愿高涨。
 

5、违规成本高涨(更严格的监管审查)

“康美药业案”之所以会引发独董离职潮,
就是因为其中的独董承担了上亿元的连带责任。
这也是新修订的《证券法》一大变化,
随着“注册制”的推行,
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成本也呈几何量级的增长。
注:在证券法制定和修改的过程中,一直有一个主线,就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一方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各方面环节的制度建设;另外一方面,通过法律责任、处罚来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6、经济下滑及金融市场波动

近几年,随着经济下滑以及金融市场的波动,
导致众多上市公司业绩不佳。
司为了维持股价、获得银行贷款和融资、避免ST或退市,
或为了完成业绩承诺,
有可能进行财务造假,进而产生风险,波及独董。